消防系统之排烟系统
系统简介防排烟系统可分为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排烟系统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排烟系统
机械防排烟系统,都是由送排风管道、管井、防火阀、门开关设备、送、排风机等设备组成。防烟系统设置形式楼梯间正压。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与防烟分区有着直接的关系。
自然防排烟系统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排烟设施。利用建筑的阳台、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方式。
自然排烟应设于房间的上方,宜设在距顶棚或顶板下800mm以内,其间距以排烟口的下边缘计。自然进风应设于房间的下方,设于房间净高的1/2以下。其间距以进风口的上边缘计。内走道和房间的自然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应在30m以内。自然排烟窗、排烟口中、送风口应设开启方便、灵活的装置。
高层建筑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⑵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排烟系统
2.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⑶封闭避难层(间);
⑷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地下人防工程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
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避难走道的前室;
2.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⑵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⑶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3.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4.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
设计要求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部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平方米;
⑵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平方米;
⑶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⑷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⑸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面积的5%。
2.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3.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